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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乡建设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资料来源:党群处     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0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提高利用率,充分发挥其在教学、实训、行政办公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供学校教学、实训、行政办公用的设备。

第二条 设备物资处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行管理,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统一作出安排,定期维护,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各使用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日常基本维护、报修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各使用部门具体管理人员应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常规保养与维护,力求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以减少故障和不必要的修理。

 第四条  维修程序: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失)范围扩大,及时向设备物资处报修,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附后)。

2、新购置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设备物资处联系厂家负责维修,各使用部门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3、发生故障(损坏)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外的,一般设备由设备物资处安排维修,对于影响教学和办公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处理:小故障要当天处理,对于比较严重的故障,当天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仪器设备需要更换配件的,例如计算机硬盘、鼠标、话筒、键盘、投影机灯泡等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对于贵重仪器设备,设备物资处要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发生故障时,设备物资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机修理,否则,后果自负。由于客观技术条件所限不能在校内完成维修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物资处对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示后,由厂家或其他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必要时,应该和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4、各教室配备的由学校采购的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寿命(例如:各班级话筒正常使用寿命一年,广播喇叭2年)以外的,发生故障或损失,且无人为损坏现象,由设备物资处维修并免费更换;对仪器设备未达到使用寿命、使用不当或有人为损坏现象的,由设备物资处维修,维修费用由班级负责,对于不能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在财务部门缴费后,设备物资处凭收据负责更换。

5、属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按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于已到使用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60%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处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六条  维修完毕,应进行仪器设备的合格验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中的有关栏目,由设备物资处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由设备物资处凭《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办理经费报账手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及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发现设备故障,停止使用,及时报告。

第八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设备物资处应组织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物资处负责解释。

 

附:河北城乡建设学校办公设备维修申请表